东哥- 发表于 2024-4-24 08:24

以案说法:上千个电话的背后……

以案说法:上千个电话的背后……


据 梁莲 内江日报全媒体记者 曾利军 报道:明明说的是打电话就能赚钱,结果钱没有赚到,却引来了警察……4月22日,记者从威远县公安局获悉,日前,违法行为人袁某因分别向千名用户拨打诈骗电话(暂未诈骗成功),其行为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威远警方依法采取行政拘留强制措施。今年3月,袁某在玩手机时,刷到一个可以做兼职的视频,袁某因欠有外债,看到此类视频非常感兴趣,于是点开视频详情查看。视频内容显示:外呼打电话,1个小时200元,5个小时一结算。观看完视频后,袁某觉得自己也能通过这个方式赚钱,便联系对方询问,对方告诉袁某需要两部手机和几张手机电话卡,就可以“上岗”。袁某有3张电话卡,于是便找到对方表示自己可以做兼职。袁某准备了手机和电话卡便开始“工作”,刚开始“工作”很顺利,大约通话2个小时后,袁某发现自己的电话卡被关停了,便联系对方,对方告诉袁某改天去营业厅解卡就能用了。于是,袁某又拿出自己的另一张电话卡,继续开始“兼职”,可刚把电话卡插入手机,电话卡显示又被关停了,袁某便找到对方,称自己打了两个多小时电话,让对方结算两个小时的“兼职费”。对方告诉袁某,通话时长要达到5个小时才能结算,袁某想着自己只差3个小时就能赚到1000元,便去借电话卡。袁某先后向表弟陈某和张某一共借了7张电话卡,用于“兼职”(拨打电话),7张电话卡不到1个小时均被关停。袁某又向自己的好朋友邹某借到3张电话卡,不到半个小时就被关停了。正当袁某还在做“打电话也能赚钱”的美梦时,威远县公安局民警找上了门。目前,威远县公安局已对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袁某采取行政拘留强制措施;对张某、陈某和邹某出借电话卡给他人使用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方提醒:切莫为了蝇头小利,向他人出售手机卡、银行卡,甚至提供诈骗电话转接服务等,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公安机关对此类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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